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2013届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三、关于申请国家代偿的常见问题:
1、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按**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的格式填写。新疆建设兵团的地址应落实到团、连(队)。
2、基层单位的界定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第一款所涉企业指县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
第五条第二款“艰苦行业”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对就业单位不属于上述艰苦行业类别的申请人,学校将不予通过审查。
例1:就业单位不符合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县大江镇。由于不满足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要求,不予批准。
(2)、**申请人签约至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分行工作。虽然工作地点位于新疆喀什市巴楚县盖米里克镇,但既不满足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也不满足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要求,不予批准。
(3)、**申请人签约至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银川市西夏区)工作。地质勘察属于艰苦行业,但不能明确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生产第一线,需要该省补充二次分配证明后再做审查。如不能按时补充,留待第二批报送(过期不侯)。
例2:就业单位不符合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湖北恩施建始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不满足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不予批准。
例3:服务期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签约2年。由于其首次签约
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要求,不予批准。
四、办理流程和申请时间、材料
1、办理流程
2、申请时间
学生本人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向各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审后于2013年11月15日将符合条件材料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于12月1日前汇总后交予学工处资助科统一审核。
3、申请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说明: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填写读书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不含学费减免的金额。学院审核意见尽量在离校前办理好,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时间要求到所在学院审核。研工部、学工处资助科和财务处的审核在收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的材料方可统一办理。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或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
说明: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2)。不存在二次分配,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实际工作地点证明(附件3)。所证明地点应尽可能具体详细。
(3)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生诚信承诺书一份(附件4)
(4)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附件5)
(5)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说明: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若无协议书,须出具有效证明。
(6)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开办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特别说明:复印件空白处上需本人签名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开户名必须是本人,名字必须一致。
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全国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后,学工处、研工部在学校学工处网站、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予以公布。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有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结清后,剩余资金退至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开办的银行卡中(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三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30日以前须向所在学院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5),学院汇总后统一交至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在《当年在职在岗证明》上请同学务必注明本人的最新联系方式。
由于毕业生基本上都是到单位报到后才能开出相关证明,根据全国资助中心批准时间上的界定,我校本年度申请学费代偿的同学均属于第二批代偿者。鉴于此,其中,属于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则需注意及时偿还经办银行贷款,以免缴纳滞纳金。学校会将国家下拨的代偿经费汇到学生银行卡上。
六、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学工处资助科,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在学院的老师咨询,或者致电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工处经济资助科。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传真):027--87281311
学工处经济资助科联系电话:027--87282009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工处
2013年4月23日
附件:通知及申请表格我院2013年代偿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