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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毕业当年12月1日前办理)

来源: 时间:2013-05-24 点击数:

关于印发《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毕业生是指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全日制应届本科生毕业生、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细则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组成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和学院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职责

经济资助科: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负责审核申请代偿本科生的学生资格;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本科生的推荐名单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本科生信息档案;协调代偿工作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负责对学院材料的汇总、审核;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供本科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负责审核申请代偿研究生的学生资格;负责对学院研究生材料的汇总、审核;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研究生的推荐名单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负责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与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供研究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研究生信息档案;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研究生名单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的工作职责

积极宣传国家代偿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签订工作;接受学生代偿资助的申请,负责审查申请代偿资助学生资格,并将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统一汇总报至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名单向获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寄送《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配合就业指导中心跟踪管理毕业生,督促违约毕业生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第十二条 计财处的工作职责

负责申请学生的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审核;负责管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发放学生学费代偿金。

第十三条 校团委的工作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宣传国家代偿政策,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发动、引导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第四章 代偿的金额和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每人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五章 代偿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等有关材料。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毕业生最迟于当年的1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相关证明等交至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学院审查。各学院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院审查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学校审核并上报申请学生名单。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核查学院上报结果,将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准学生名单,学院向其本人邮寄《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获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代偿。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和就业单位反馈信息为毕业生偿还学费或贷款本息。

第六章 代偿资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对代偿毕业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审核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1.建立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提供的信息建立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2.建立与就业单位和获得代偿毕业生定期联系制度。就业指导中心每学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获得代偿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偿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就业指导中心,经就业指导中心核实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前送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获得代偿毕业生在岗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代偿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资助。

第二十五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就业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和学校、银行办理完相应的还款手续之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各学院负责督促毕业生返还已经代为偿还的资金,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教育引导、材料申报以及后期跟踪工作,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教育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教育部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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