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研究生手册》P148-157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与收缴办法
1.学费标准
(1)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
(2)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
(3)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不高于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2.收缴办法
学费按学年缴纳。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缴满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缴满2年,博士研究生应缴满3年。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士阶段学费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博士阶段学费按3年标准缴纳。
新生第一学年学费须在入学报到之前缴清,在校生学费须在新学年开学之前2周内缴清。
计划财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后第2周公布欠费信息。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学生凡不按期缴清学费的,不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发放。
二、研究生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专项奖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奖助学金等。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奖励名额及资金由国家下达。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按照《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2〕212号)执行。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励等级和金额如下表:
层 次 |
学业奖学金等级 |
奖励标准 |
比 例 |
备 注 |
博 士 研究生 |
|
1.4万元/人 |
100% |
不分等级 |
硕 士 研究生 |
一年级 |
甲等 |
1.0万元/人 |
40% |
|
乙等 |
0.8万元/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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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
0.4万元/人 |
30% |
|
二、三年级 |
甲等 |
1.0万元/人 |
20% |
|
乙等 |
0.8万元/人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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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
0.4万元/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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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为甲等每生每学年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奖励比例总体分配:一年级按40%:30%:30%,二、三年级按20%:60%:20%。各学院可以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总额调整获奖比例,但奖学金等级及标准不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甲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统一参加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
定向就业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按每年12个月发放。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公开招考类别博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硕博连读及提前攻博研究生从学校发文转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当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此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优秀研究生专项奖励
该专项用于奖励在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文体活动、学术(专业)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集体与个人,奖励以荣誉为主,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5.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根据需要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研究生导师为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50元。助研津贴按每年12个月发放。
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等情况调整导师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导师不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或发放标准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视情况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办法另行制定。
6.研究生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的研究生,办法另行制定。
7.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加强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诚信还款教育,协助研究生办理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事宜。
8.社会奖助学金
根据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三、其它
1.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国家助学金面向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停止发放。
3.学费缴纳和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含2014年及以后转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按照本办法缴纳学费并享受学业奖学金;此前入学的研究生按照学校原有办法缴纳学费,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4.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按培养协议规定缴纳学费和享受相关待遇。
5.按国家少数民族政策招收的研究生,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6.本方案自2014年9月开始实施。原《9001cc金沙以诚为本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校发[2009]56号)、《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关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校发[2010]9号)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7.本方案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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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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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办公室 |
2014年7月23日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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